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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刑释男入户盗窃被发现后持刀劫财再领刑
发布时间:2015-08-10 15:10:49
本网讯(王海波) 2015年8月6日下午,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抢劫、盗窃案。被告人熊炎招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刘成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抢劫事实:被告人熊炎招伙同被告人刘成预谋盗窃,于2014年11月17日11时许,携带水果刀、手套、口罩、胶带等物品来到江西省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附近,徒步进入信息学院,通过攀爬学校南面围墙进入南昌县绿地山庄小区。被告人熊炎招、刘成发现坐落该小区的被害人王某某家中一楼卫生间窗户未关,遂通过爬窗进入被害人家中准备实施盗窃时,被被害人王某某发现。被告人熊炎招、刘成立即拿出水果刀威胁被害人王某某,并对王某某实施殴打,威逼其家中是否有钱财。后被告人熊炎招、刘成继续持刀威胁将被害人王某某带至二楼书房,被告人熊炎招用胶带将王某某的手脚捆绑、嘴巴封住,并从被害人王某某身上搜出银行卡,在逼问密码无果的情况下,被告人熊炎招前往其他房间寻找财物,被告人刘成持刀看守被害人王某某。不久,被害人王某某的妻子吕某某开车回家,听闻车声的被告人熊炎招返回二楼书房,持刀将抱着外孙到二楼书房找丈夫的吕某某控制住。被害人吕某某在威逼之下,被迫带着被告人熊炎招到二楼衣帽间拿出人民币10000余元交给被告人熊炎招,被告人熊炎招将此款交给被告人刘成。后两被告人继续将被害人王某某、吕某某及其外孙控制在书房。此时,被告人熊炎招发现楼下还有人,于是下楼将保姆邹某某喊至二楼书房控制住,并在负一楼餐厅座椅边翻找被害人吕某某的包,在包内发现人民币1000元及几张银行卡。被告人熊炎招拿着银行卡到二楼书房向被害人吕某某逼问密码及卡内余额,被害人吕某某被迫说出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可支取人民币20000元现金。随后,被告人熊炎招用在房子里找到的绳子将被害人邹某某绑在书房,与被告人刘成持刀押着被害人王某某、吕某某及其外孙下楼,由被告人刘成驾驶被害人吕某某的汽车、被告人熊炎招坐在后座看押被害人吕某某等人,一同去银行取钱。被告人刘成开车至南昌市青云谱区定山路口的中国建设银行梅湖支行附近,随被害人吕某某到ATM机处取款。被害人吕某某将取得的人民币20000元现金交给被告人刘成。后,由被告人刘成继续开车行驶至南昌县南莲路技师学院附近时,被告人熊炎招、刘成下车威逼被害人王某某等人开车向前行驶后,自行打车逃离现场。被告人熊炎招、刘成随后将抢来的现金进行清点,共计人民币36000元。后赃款被两人均分。 2014年12月26日,被告人熊炎招被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熊炎招协助公安民警于当日将被告人刘成抓获归案。 盗窃事实:2014年12月19日中午,被告人熊炎招翻墙进入南昌县绿地山庄小区,通过攀爬二楼阳台窗户进入被害人徐某某的家中,盗得两台笔记本电脑及一台相机。后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销赃给南昌市八一广场附近回收二手电脑的人员。 2014年12月24日中午,被告人熊炎招翻墙进入南昌县绿地山庄小区,通过攀爬窗户进入被害人罗某某家中,在被害人罗某某家中顶楼盗得人民币8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熊炎招2005年6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2年9月6日又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4年10月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刘成2013年5月16日因犯拐骗儿童罪被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熊炎招、刘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并持刀相威胁,当场劫得人民币36000元,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熊炎招还以非法占有目的,采取秘密手段两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又已构成盗窃罪。两被告人均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熊炎招如实供述自己实施抢劫、盗窃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按照侦查人员的安排,协助侦查人员将被告人刘成抓获,属立功,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熊炎招犯抢劫罪、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庭审中,被告人刘成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益不受侵犯,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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