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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赃车心难安 购赃者主动投案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5-07-07 10:39:23
本网讯(兰珊) 天上从来不会掉馅饼只会掉陷阱、贪图非法的小便宜往往只会吃大亏,村民罗兆2次购赃车均获刑罚的经历再次警示人们:君子爱财一定要取之有道,切莫被贪婪迷住了双眼,否则必定得不偿失。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收购赃车案,一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罗兆有期徒刑半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2万元(已缴纳)。 经审理查明:现年33岁的罗兆系江苏省东海县某村村民,初中文化。2012年7月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法院判处罚金2.8万元。 2013年7月15日,临沭县居民林某的一辆价值7740元的摩托车被小偷盗走。次日早6时许,该车被运至相邻的江苏东海县贩卖,经过联系,罗兆以1200元的价格买到手,后将车进行翻新维修。赃车买到手,占了大便宜,罗兆喜悦的心情自不言喻但不久便凝固,想起一年前购赃受到刑罚的经历,感觉终究“纸包不住火”,渐渐变得恐慌起来,思来想去,心理压力越来越大,经过一个月的心理斗争,最终还是决定投案自首。同年8月15日,罗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罪行,后被取保候审。案发后,车已发还原主。 今年5月11日,检察机关将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上述事实,罗兆在庭审中亦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兆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购买,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罗兆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罗所在县社区矫正部门出具评估意见书,同意对其社区矫正。考虑到罗兆积极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等情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后,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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