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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贪便宜以800元购买他人所盗摩托车获刑
发布时间:2015-03-23 11:51:50


    本网讯(张江枢)  四川省南充一男子为贪便宜,800元购买了一辆赃车。近日,四川省营山法院判决该男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孟华成系营山一农民,常年在家务农,家庭贫困,老婆没有职业,大的娃儿还在上大学,小的也还在读书,自己又没有一技之长,只能靠打点散工赚钱养家。

    由于工作地方离家较远,孟华成一心想买一辆摩托车,可是一看到车的标价,孟华成便望而却步,一直没买。去年一日,孟华成听朋友周某说,他认识的一个人偷了一辆摩托车,现急于出手,价格十分便宜。孟华成便央求周某牵线搭桥购买摩托车,在周某的介绍下,孟华成以800元的价格购得一辆隆鑫牌125-A型两轮摩托车。经查,该车系营山临县蓬安县一辆被盗车辆,经鉴定,该摩托车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4459元。不久,孟华成被人举报,遂致案发,后孟华成已将摩托车归还于被害人。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孟华成明知该摩托车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购买,其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处罚。被告人孟华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孟华成犯罪情节较轻,且将所买摩托车退还被害人,有认罪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缓刑条件,可宣告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孟华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孟华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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