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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伙入户盗窃并购买赃车 男子自首获刑1年
发布时间:2015-03-19 10:08:40


    本网讯(曾辉明)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杨德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2013年10月1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杨德明和徐某(已判刑)携带作案工具骑摩托车来到丰城市石江乡,见被害人郑某家中无人,便由被告人杨德明负责望风,徐某从后门入室,在房屋内盗得金戒指一枚、银项链一条、白金项链一条、金耳环一对。被告人杨德明与同案人徐某行窃得逞后离开现场时被人发现,徐某在逃跑过程中被群众抓获,被告人杨德明则逃脱。 经鉴定,上述被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280元。

    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杨德明在丰城市桥东集镇逛街时,一名陌生男子(姓名不详)问其要不要摩托车,被告人杨德明贪小便宜,明知对方所售豪爵摩托车系赃车,在对方不能提供该车合法有效来历证明的情况下,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经查,该摩托车系被害人孙某于2013年7月15日下午在秀市镇被盗。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200元。

    2014年11月24日上午,被告人杨德明在他人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交代了其盗窃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德明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又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小,认罪态较好,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相符,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犯有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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