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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图小利帮他人运赃车被判刑一年两个月
发布时间:2015-03-16 14:25:27


    本网讯(黄芝芳)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判处被告人邹常辉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

    2014年8月8日晚20时许,被告人邹常辉在丰城市桥东镇遇见马某,马某便叫被告人邹常辉将一辆隆鑫牌三轮摩托车(车斗内载有一辆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骑到丰城市剑南去,并说卖了车分钱给被告人邹常辉。被告人邹常辉在明知摩托车是马某盗窃来的情况下,将摩托车骑往剑南。当晚22时许,接警后的丰城市公安局民警在105国道阳池曾家路段将被告人截获。经查,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系被害人黄某于2014年8月7日晚21时许在丰城市荷湖乡被盗,隆鑫牌三轮摩托车系被害人熊某于2014年8月8日晚19时许在丰城市桥东镇被盗。经鉴定,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670,隆鑫牌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720元。

    追缴的二辆摩托车已归还失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邹常辉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邹常辉曾因抢劫犯罪二次被判刑,应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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