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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妻吃夜宵起争执 丈夫邀人“扁”老板获刑
发布时间:2015-06-08 09:55:28
本网讯(刘万春 张丽 贾莉)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吃夜宵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易瑞萍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日晚23时许,被告人易瑞萍与其妻子来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贸易广场一夜宵摊吃宵夜,期间与隔壁夜宵摊主龙某某等人发生争执。被告人易瑞萍怕争执会伤害到怀孕的妻子就先带其回家,然后返回夜宵摊与龙某某理论。在返回途中,被告人易瑞萍拨打了其朋友丁某某(绰号“丁丁”,在逃)的电话,要其前往夜宵摊。当被告人易瑞萍先到达夜宵摊与龙某某等人理论了十几分钟后,丁某某伙同多人携带刀、棍等凶器来到现场,在被告人易瑞萍的指使下,丁某某等人上前追打龙某某等人,将夜宵摊伙计邹某某以及路过夜宵摊进行劝架的张某某打伤。经江西省宜春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左上肢受钝性外力作用导致四肢长骨(左尺骨)粉碎性骨折,且骨折累及左肘关节关节面,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害人邹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5年4月16日,被告人易瑞萍的家属与被害人已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易瑞萍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共计88000元,被害人张某某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易瑞萍从轻处罚。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易瑞萍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但其辩护人却认为,一是被害人对案件的引发存在过错,可对被告人易瑞萍酌情从轻处罚;二是被告人易瑞萍当庭自愿认罪,可对被告人易瑞萍从轻处罚;三是被告人易瑞萍的家属已经代为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且被告人易瑞萍的犯罪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易瑞萍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易瑞萍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易瑞萍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易瑞萍伙同他人使用刀、棍等凶器实施伤害行为,可适当增加被告人易瑞萍的刑罚量。被告人易瑞萍的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且被告人易瑞萍的犯罪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适当减少被告人易瑞萍的刑罚量。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易瑞萍认罪态度好且赔偿被害方损失,可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本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害人对案件的引发存在过错,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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