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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 男子被判刑2年
发布时间:2015-05-27 17:01:18
本网讯(张瑜) 古人借酒浇愁,现代却有人借酒生事故意伤害他人,伤人者也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近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事案件,判决被告人马常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 2014年5月12日下午18时许,马常溪与王明伟(另案处理)酒后因不满计算工作量一事,遂行至贵州省大方县百纳乡坪子煤矿职工宿舍312号找到被害人张某(化名)。二人与张某发生口角,继而产生肢体冲突。在该过程中,马常溪持桌上的啤酒瓶冲向张某,被在场的辛德文、苏振强制止。随即,张某亦持啤酒瓶击打马常溪头部,致马常溪倒地。王明伟见状即对张某拳打脚踢,将张某打倒在地,之后马常溪与王明伟又共同踢打张某头部、面部。 经鉴定,张某伤情为轻伤一级、精神伤残等级为V级;马常溪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马常溪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马常溪的行为致使张某精神伤残V级,生活不能自理,量刑时应予以综合考虑。 据此,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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