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追债无果结伙持刀追砍债务人 俩涉案人领刑
发布时间:2015-05-25 15:55:55


    本网讯(刘万春 罗珊珊)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袁欣亮、袁权得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一审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5日凌晨4时左右,被告人袁权得因与被害人彭某有经济纠纷,欲殴打被害人彭某,遂持刀骑摩托车至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贸易广场汽车站附近寻找被害人彭某,途中电话联系被告人袁欣亮,让其带两三个人过来帮忙。凌晨4时许,被告人袁权得在贸易广场汽车站附近一夜宵摊子上找到被害人彭某,双方开始发生冲突、扭打,此时被告人袁欣亮带着两名男子(身份待查)正好打车赶到,三人下车后立即持刀向被害人冲过去,被害人见状逃跑。被告人袁欣亮、袁权得等四人追赶,边追边砍,至贸易广场龙家巷口一商店门口路段时,被害人彭某因挨了几刀跑不动,软倒在地,被告人袁欣亮、袁权得等人追上持刀对其一阵猛砍后扬长而去。

    经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鉴定,被害人彭某胸腹部、腰部、左上肢、下肢受锐性外力作用导致上述部位皮肤软组织裂伤,测量裂伤创口长度累计40cm以上,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袁权得家属与被害人彭某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协议,已赔偿被害人彭某人民币30000元,被害人彭某已谅解被告人袁欣亮、袁权得。

    另查明,被告人袁欣亮曾于2005年1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零二十天。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袁权得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权得犯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提出对被告人袁权得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如下:第一,被害人彭某在本案起因中存在一定的责任;第二,被告人袁权得的故意伤害行为较轻;第三,被告人袁权得的认罪态度好,愿意赔偿被害人彭某,其父亲也对被害人彭某进行了赔偿,被害人彭某已谅解被告人袁权得;第三,被告人袁权得系初犯、偶犯。据此,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袁权得在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定罪量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欣亮、袁权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欣亮、袁权得均辩称未砍被害人彭某,与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不予采信。被告人袁欣亮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适当增加刑罚量。被告人袁权得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彭某人民币30000元,被害人彭某已谅解被告人袁欣亮、袁权得,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被告人袁欣亮、袁权得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袁欣亮、袁权得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