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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因琐事伤人致死被判刑五年
发布时间:2015-06-02 13:20:09


    本网讯(王锡怀)  一名患有酒精依赖所致精神障碍的男子伤害他人致死,虽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仍被刑事处罚。近日,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罗付全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罗付全酷爱喝酒,经常喝得酩酊大醉。2013年10月29日10时许,罗付全与邻居张某因琐事发生争执。随后,张某在罗付全家院坝下面的小路上朝罗付全家方向扔石头,罗付全即从自家院坝内捡起两个石块并拿了一把斧头,用石块和斧头将张某打伤。当日,张某因伤势严重不治身亡。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被害人张某系钝器伤后致严重的颅脑损伤死亡。经四川华西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罗付全患有酒精所致精神障碍,对其2013年10月29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付全与他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后,使用钝器击打他人,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罗付全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付全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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