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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摊位起纷争持锐器伤两人 伤人者赔钱领刑
发布时间:2015-06-02 15:09:56
本网讯(周军) 俗话说“冲动是魔鬼”,产生矛盾可以好好商量,能大事化小,但若因此大打出手,必将接受冲动的惩罚。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汪锦拘役四个月。 2015年9月15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汪锦与被害人汪桦因在菜市场摆放摊位一事发生争吵,进而双方扭打在一起,后被人拉开。被告人汪锦离开菜市场后去找到其母亲邵梅,后与邵梅一起回到菜市场,并与被害人汪桦再次发生打斗。邵梅持木板想打被害人汪桦,被在场的人拉住。叶香见被告人汪锦与被害人汪桦相互厮打倒在地上,便上前拉架。后被告人汪锦持锐器将被害人汪桦和叶香的手部划伤,经鉴定,被害人汪桦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叶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汪锦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4年11月15日,被告人汪锦主动到县公安局投案。 另查明,2015年3月19日,被告人汪锦及其家属与被害人汪桦、叶香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汪锦及其家属向被害人汪桦、叶香赔偿了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两万三千元人民币,被害人汪桦、叶香均对被告人汪锦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汪锦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锦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汪锦主动投案,庭审中被告人汪锦因为对法律的误解(认为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而没有认罪,但对其犯罪的主要事实还是如实供述的,应构成自首,且被告人汪锦及其家属对两位被害人积极赔偿,并取得了两位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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