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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所内组织多名失足女卖淫 男子获刑6年半
发布时间:2015-06-02 11:57:43


    本网讯(廖长春)  5月20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审结一起组织卖淫案,以被告人林一文犯组织卖淫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

    2014年7月起,被告人林一文为了牟利,与黄林福(另案处理)商定,两人合伙在泰宁县一会所组织多名女性卖淫。同时,雇佣多人负责管理卖淫小姐、迎送嫖客、管理账目、收银、登记卖淫女的卖淫次数、结算卖淫女及员工的抽成。并租赁了一宾馆七间房供“会所”员工及卖淫女住宿,统一安排伙食,制定卖淫流程表,规定卖淫女不能外出卖淫等。至案发,被告人林一文与黄林福在会所组织卖淫活动共盈利人民5万余元。

    2014年9月28日晚,泰宁县公安民警在会所内抓获了正在卖淫嫖娼的夏某、李某。2014年10月22日,被告人林一文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一文以招募等手段组织、策划、指使多名女性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林一文能主动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为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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