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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几元“场地费”多次容留妇女卖淫领刑
发布时间:2015-05-04 09:12:47


    本网讯(张瑜)  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有人却为了三五元利益完全放弃原则进而触犯刑法。近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事案件,判决被告人曾玉芳犯容留卖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2000年以来,曾玉芳多次容留多名妇女在其位于黔西县谷里镇中狮村长山一组家中从事卖淫活动,每次收取3元、5元不等的场地费。2014年10月5日,曾玉芳容留卖淫女杨某某、唐某某在家中与嫖客樊某某、龙某某进行性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曾玉芳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卖淫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容留卖淫罪,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确认。介于归案后,曾玉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据此,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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