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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介绍妇女卖淫牟利 四人涉案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5-11 10:05:24


    本网讯(张瑜)  有心挣钱是好事儿,可若是挣钱的方式方法不合法,那就要付出代价。近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事案件,四被告人因触犯介绍卖淫罪,分别被黔西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其中被告人潘林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韩进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陈启学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申军海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4年4月至8月,潘林在贵阳市印制招嫖卡片后,邀约申军海、陈启学、韩进等人在黔西县城内的多家宾馆、酒店发放招嫖卡片。当有住店的嫖客需要卖淫女时便电话联系被告人潘林,潘林遂电话联系在娱乐场所从事卖淫的小姐,并安排申军海、陈启学、韩进将卖淫小姐送至嫖客所住宿的房间内从事卖淫活动,从嫖资中收取提成。期间,四被告人非法获利三万余元。2014年8月6日凌晨,潘林、申军海、韩进、陈启学再次将卖淫女黄某某、龚某、叶某带至黔西县城关镇水西大酒店及永贵大酒店与嫖客章某某从事卖淫活动时,被黔西县公安局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潘林、陈启学、韩进、申军海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构成介绍卖淫罪,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属实,应予认定。由于四被告人未对卖淫女进行管理、控制等组织行为,且无固定卖淫场所,仅实施介绍卖淫的行为,故公诉机关认定潘林犯组织卖淫罪,韩进、陈启学、申军海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定性不当,应予变更为介绍卖淫罪。在共同犯罪中,潘林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罚,陈启学、韩进、申军海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且被告人韩进地位、作用次于被告人申军海、陈启学,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又因韩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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