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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旬农妇发财心切容留未成年少女卖淫获刑3年
发布时间:2015-04-27 14:00:18


    本网讯(唐海奎)  俗话说,兔子不吃窝边草。四川省营山县某农妇,因发财心切不走正道,竟将少女劝到店里坐台。日前,笔者从营山县人民法院获悉,该农妇因犯容留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时并处罚金2000元。

    张柳蓉是营山县骆市镇的一名农妇,今年40岁,只有小学文化。近年来,眼瞅左邻右舍都盖起了楼房,她心中十分羡慕,挖空心思想发财。某天,她百无聊赖之计,在电视上看到老鸨靠抽头日进斗金,于是,她“灵机一动”,觉得依葫芦画飘,也可以荣华富贵。

    于是,张柳蓉到县城租了几间门市,经过一番装修,挂上足浴中心的招牌,在物色阿翠、阿英两名“公关小姐”到店里坐台后,于今年1月正式开张。后来,她觉得人手不够,又将同村的彭某盯上了,彭某虽然未满18岁,但平常喜好打扮,不爱读书,人看上去也比较成熟。于是,张柳蓉找到彭某,一番天花乱坠地劝说后,彭某便同意了,来到足浴中心“帮忙”。

    2014年3月31日深夜,营山男子陶某从成都坐火车回到营山,经过张柳蓉开的足浴门市时,张柳蓉见陶某向店里打望,便问“要不要进去耍?”陶某见里面有几名打扮妖冶的年轻女子,就问“耍一下要多少钱?”杨传君说“150元一次”。于是,陶某进入店中挑中了彭某,彭某在张柳蓉手上拿了钥匙后,就把陶某带到门市夹层的一个房间,并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事后,陶某给了彭某150元。陶某尚未离开,便被当晚突击检查娱乐场所的警察当场挡获。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柳蓉以营利为目的,容留多名女性在其所经营的场所内进行卖淫,其行为妨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柳蓉犯容留卖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张柳蓉知道彭某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仍容留其卖淫,应当从重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实事,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该院遂于日前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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