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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按摩店”组织多名女子卖淫牟利 2人领刑
发布时间:2015-05-04 09:38:53


    本网讯(郑伍科 赖海宁)  广西灵川县的农民潘东成与谢桂珍为了赚钱而开了一家按摩店,组织他人卖淫从中获利。2015年4月29日,灵川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潘东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谢桂珍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今年58岁的男子潘东成与妇女谢桂珍(现年48岁)分别是灵川县青狮潭镇东源村委播基塘村和灵川县灵川镇同化村委雍田村的农民。潘东成曾因犯组织卖淫罪,2005年1月24日,被临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1年4月21日刑满释放。谢桂珍曾因犯盗窃罪,2002年4月3日被灵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人刑满释放后,因臭味相投,而凑在一起,潘东成曾因组织过卖淫,而有“经验”。在2013年10月至2014年7月25日期间,潘东成、谢桂珍合伙在灵川县定江镇定江路某居民楼一楼门面开设一家无名按摩店,潘东成、谢桂珍为达牟利目的,招揽、容留秦某某、蒋某、潘某某、唐某、蒋某岚、杨某某等数名卖淫女在该按摩店卖淫,从中抽取提成,非法获利。二人的分工是,由潘东成负责招揽嫖客、招募、安排、接送卖淫女、放哨等事务,由谢桂珍负责该按摩店内部日常管理及收钱管帐等事务。至案发时,潘东成、谢桂珍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余元。2014年7月26日潘东成、谢桂珍被灵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东成、谢桂珍以招募、容留等手段,纠集多人卖淫,其行为均构成组织卖淫罪。潘东成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谢桂珍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谢桂珍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潘东成、谢桂珍犯罪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此,灵川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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