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张江枢) 营山一少年疏忽大意驾驶大型装载机,不慎致人死亡,赔偿被害人家属52万元获谅解。近日,四川营山县法院判决该少年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何建佳出生于1995年,初中毕业后便外出打工,学得驾驶大型装载机的技术,供职于一工厂。2013年4月16日下午7时许,其驾驶柳工50C型装载机在营山县城南镇走马村走马岭弃土场倒车时,由于操作不当,将从停在其装载机旁边的红色东方大力神自卸货车副驾驶室下来的陈某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陈某之死系钝性暴力直接挤压致重度颅脑损伤伴多脏器损伤而亡。案发后,何建佳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52余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建佳驾驶装载机作业时,未能谨慎操作,因疏忽大意致使他人死亡,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建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何建佳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在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庭审中,又能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何建佳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