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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土地问题恼羞成怒打伤哥哥和侄子获刑
发布时间:2015-05-25 14:49:30


    本网讯(苏柔 陆军亮)  一男子与亲属因土地问题发生口角,恼羞成怒将哥哥和侄子打伤,最终受到法律制裁。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吴育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8日晚上,被告人吴育辉在其位于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的家中,因土地问题与其哥哥吴某光、侄子吴某林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吴某林将被告人吴育辉家门口的水泥砖墙以及晒板的架子推倒,被告人吴育辉一时气愤,便用铁锤击打吴某林、吴某光的头部,后吴某林、吴某光将被告人吴育辉按倒在地,并使用一张小木凳打被告人吴育辉的身体,最终造成三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吴某林头部颅骨骨折、硬脑膜破裂、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经鉴定属重伤二级;吴某光头部表皮受伤,经鉴定属轻微伤;被告人吴育辉腹部、腰部等部位表皮受伤,经鉴定属轻微伤。

    另查明,公安机关于2014年12月9日对本案立案处理,同日在位于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的被告人吴育辉家中将其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吴育辉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吴某林、吴某光经济损失共计58900元,被害人吴某林、吴某光对被告人吴育辉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育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吴育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育辉持凶器伤人,应当从严惩处。鉴于被告人吴育辉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吴育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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