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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喝酒因言语不和重伤酒友被判刑四年
发布时间:2015-03-26 15:22:38
本网讯(雷娜 李莉) 男子与他人共同饮酒,却因言语不和将对方打成重伤。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易胜苟有期徒刑四年。 2014年3月7日21时许,被告人易胜苟在其位于桂林市秀峰区甲山街道办事处五里圩村的出租房内,与被害人陈某喝酒。至次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易胜苟因言语不和而扇了被害人陈某脸部两下,双方继而发生撕扯打斗。随后被害人陈某离开出租房,被告人易胜苟紧随其后并在走到桂林市秀峰区琴潭路东莲装修店门前时从被害人身后踢了其臀部两脚,将被害人陈某踢到在地,致其头部、右锁骨部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人身伤害致左侧颞部硬膜下血肿属重伤二级,右锁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易胜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易胜苟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表示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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