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戌娟 卢为明) 随地小便是不文明的行为,劝导制止尚可,但随意殴打他人致伤,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湘潭县的周浪、周和两个青年因看不惯他人随地小便,便大打出手,致使他人重伤。近日,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对周浪犯故意伤害罪、周和犯寻衅滋事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周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赔偿受害人邓某经济损失74278.82元;判决周和有期徒刑二年,赔偿邓某经济损失31833.78元。
2014年6月12日晚上10点多,邓某与其家人经过自家小区门口时,邓某在路边撒尿,被周浪、周和等人看见,周浪等人责怪邓某不应在别人家门口撒尿,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并引发打斗。周浪冲上去殴打邓某,周和等人以及邓某的亲属一起参与打斗,双方扭打在一起。在扭打过程中,周和使用强光手电筒砸邓某等人,周浪则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小刀对着邓某及其家人挥舞,致使邓某及其八个月大的女儿面部均被划伤。经鉴定,邓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其女儿、堂兄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后邓某住院治疗,造成经济损失106112.6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浪故意伤害他人,至被害人邓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周和随意殴打他人,至被害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两人的行为给邓某造成了物质损失,依法应当赔偿,因被害人的损伤主要是周浪造成的,故周浪应当赔偿邓某损失的70%,周和应当赔偿邓某损失的30%。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