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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顾”同一鸡场偷鸡百余只 贪婪男子领刑
发布时间:2015-05-22 15:25:24
本网讯(冯艳) 在短短的一个多月时间里,两名男子“三顾”鸡场偷走105只鸡。一名男子落网后,面临的只能是“偷鸡不成蚀把米”的结果。2015年5月22日,广西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丁至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14年8月12日22时许,浦北县某镇33岁的丁至东与“阿四”(姓名不详)商量后结伙窜到小江镇某村李某经营的养鸡场,两人用蛇皮袋盗窃了李某养鸡场内的32只土阉鸡,随后由“阿四”销赃,被告人丁至东分得赃款700元。经鉴定:被盗的32只土阉鸡价值1920元。 尝到甜头之后,两人竟然仅在八天过后就故伎重演。2014年8月20日21时许,丁至东与“阿四”商量后再次伙同“阿四”窜到李某经营的养鸡场,两人用蛇皮袋盗窃了被害人李某养鸡场内的35只土阉鸡。经鉴定:被盗的35只土阉鸡价值2100元。2014年9月28日19时许,两人又窜到李某经营的养鸡场,用蛇皮袋共同盗窃了李某养鸡场内的38只土阉鸡。当两人将盗得的鸡转移到鸡场外面后,被路过的群众发现,两人弃鸡而逃。经鉴定:被盗的38只土阉鸡价值2280元。综上,被告人丁至东盗窃的土阉鸡合计6300元,所得赃款700元已用于日常生活使用。 在庭审前,被告人丁至东的家属赔偿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共人民币6300元,得到了李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至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丁至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至东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某的经济损失,得到李某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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