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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结伙砸碎汽车车窗盗包被判刑八个月
发布时间:2015-05-22 10:24:47


    本网讯(冯艳)  一男子砸碎汽车车窗,将车内的挎包等物品窃为己有。2015年5月21日,广西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徐剑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4年8月12日8时许,广西兴业县的徐剑伙同侯某(在逃)驾驶摩托车从广西兴业县窜到广西浦北县小江镇伺机盗窃。二人先在县城某工地旁,将宁女士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红色别克牌凯越汽车的右侧后座玻璃敲碎(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0元),将放在车辆后座上的一个棕色挎包偷走。之后,徐剑和侯某又驾驶摩托车行至某桥头附近,将陆女士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北京现代牌越野型汽车副驾驶座的玻璃敲碎(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50元),盗窃了车内的一个蔻驰牌黄色布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17.8元),包内有现金1300元,摩托罗拉MB525手机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58元),钦州沃尔玛超市购物卡(卡内余额600多元)一张以及银行卡数张。综上,徐剑盗窃金额为4375.8元。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徐剑家属赔偿了被害人陆女士经济损失共人民币5825.8元(被盗物品损失为4375.8元和被敲碎的车窗玻璃损失为1450元),陆女士对被告人徐剑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375.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徐剑以破坏性手段盗窃被害人的物品,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徐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剑赔偿了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陆女士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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