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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男子公交站台盗窃手机被判拘役4个月
发布时间:2015-05-20 13:42:31
本网讯(王海波) 日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何剑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3月29日17时许,在南昌县昌南客运站公交站台,被告人何剑趁失主刘某上519路公交车不备之机,将失主刘某裤子口袋里的价值人民币1331元的黑色小米手机一部盗走。被告人何剑欲逃离现场时被便衣民警抓获。案发后,被盗手机发还失主刘某。 被告人何剑归案后,揭发了他人犯罪行为,并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 另查明,被告人何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被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具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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