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刘万春)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打的”引发的故意伤害案,出租车司机即被告人陈海桦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
2014年5月12日8时许,被告人陈海桦驾驶一辆出租车,途径江西省宜春城南天桥加油站路段时,被害人苏某某等人示意打车,被告人陈海桦停下车。经询问,因打车路线不合,被告人陈海桦不同意搭载。为此,被告人陈海桦与被害人苏某某发生口角并产生肢体冲突。被害人苏某某搭乘另一辆出租车离开,被告人陈海桦在后追赶,至某小区路口时,被告人陈海桦上前将被害人苏某某搭乘的出租车拦下。被告人陈海桦持一把柴刀下车追砍被害人苏某某,被害人苏某某在逃跑过程中摔倒,被告人陈海桦持柴刀砍伤其双足。经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法医鉴定和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对伤残评定,被害人苏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构成伤残拾级。2014年9月11日,被告人陈海桦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公安机关调解,被告人陈海桦亲属等与被害人苏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被害人苏某某经济损失10.2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苏某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海桦使用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海桦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海桦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海桦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以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