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朱黎源) 刘飞平驾驶的货车前右角撞伤道路右边的一头小牛,牛受惊吓后冲过道路撞倒路边行人罗秀,导致罗秀受伤。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罗秀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罗秀6256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在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罗秀22 493.9元;由被告刘飞平赔偿原告8156.1元;驳回原告罗秀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4年9月1日,刘飞平驾驶中型自卸货车从冷水江市禾青镇驶往新邵县严塘镇江口村方向,7时30分许,驶到新邵县大新乡龙口溪路段时,货车前右角撞伤道路右边的一头小牛,牛受惊吓后冲过道路撞倒道路左边行人罗秀,造成罗秀受伤的交通事故。罗秀受伤后被送往正大邵阳骨伤科医院治疗至10月9日出院,共住院39天,用去医疗费37530.31元。新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新公交认字[2014]第404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飞平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飞平为该车在被告平安财保邵阳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与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但未购买不计免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据此认定被告刘飞平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与三者险,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扣除不计免赔率后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刘飞平赔偿。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