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邓志芳) 被告人董云飞的电动车被盗,本来自己是受害者,却因一时的冲动,无视国家法律,持柴刀追砍盗车贼高叶军,把盗车贼砍伤,使自己由受害者变成了施害者。2015年4月9日上午,被告人董云飞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二年。
2014年8月22日4时许,被害人高叶军在荔浦县马岭镇永明村委会南村屯一民宅的屋后背盗窃一辆电动车,被告人董云飞发现后持柴刀追赶。4时30分左右,被告人手持柴刀追至永明常委会南村屯一田地边追上被害人,被害人弃车跑入田地里,被告人追入田地内分别朝被害人的脖子右侧部位、左手上臂部位、左手手背、左小腿部位、左胸外侧和右前臂背侧各砍了一刀。接着被告人让朋友打电话报警投案。后经荔浦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的伤势为轻伤一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云飞无视国家法律,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案发后,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该案的发生系被告人财物被盗,被告人为追索其合法财物而引发,故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虽致人轻伤,但其主观上主要出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主观恶性较小,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对居住村民无不良影响,故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根据刑法的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