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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司机加油站内打断清洁工肋骨被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5-04-17 11:13:25


    本网讯(唐海奎)  四川省营山县某货车司机,在加油站内与清洁工人发生争执,他仗着年轻体壮,竟将对方肋骨打断。2015年4月13日上午,营山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认定该货车司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了谅解,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彭野今年40岁,是营山县朗池镇的一名货车司机。2012年7月19日20时许,彭野驾驶货车在营山县兴隆加油站加油时,加油站清洁员邓某某发现其货车未关喷水,上前进行劝说制止。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口角,继而引发抓扯和打斗。期间,彭野用手、脚多次击打邓某某的脸、腰等部位。接到报警后,西城派出所迅速出警,将纠纷双方带至派出所进行协调处理。期间,邓某某称自己肋腔很痛,于是到县人民医院进行检查,结果显示其肋骨骨折。几天后,民警再次打电话通知纠纷双方到派出所调解处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邓某某也未对彭野的行为进行谅解。经鉴定,邓某某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由于涉嫌故意伤害罪,7月26日,公安机关将彭野刑事拘留。8月2日,彭野的家人与邓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给予了经济赔偿,获得了对方谅解。同日,彭野被警方取保候审,2013年8月1日被依法解除取保候审。

    2015年4月1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彭野犯故意伤害罪,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营山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人彭野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相关证据不持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野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彭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野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且取得了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彭野的犯罪情节较轻,有认罪、悔罪表现,同时被其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已得到了修复,其居住的社区愿意对其进行帮教,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决定对其宣告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彭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该院遂于日前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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