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莽撞司机驾车肇事撞死骑车人赔钱被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5-04-16 15:45:03


    本网讯(唐海奎)  四川省营山县某男子,驾驶货车时不主动避让自行车,将骑车人撞伤致死。事后,肇事司机的妻子筹钱对被害人父母进行了赔偿。日前,笔者从营山县人民法院获悉,该男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满春生今年35岁,是营山县一名货车司机。2014年11月19日晚,满春生驾驶货车从营山县双溪乡到营山县城买蔬菜。当行驶至济川乡济川村3组公路路段时,将同向骑自行车的杨某撞倒,致杨某严重受伤。见自己撞了人,满春生害怕不已,主动拨打“120”抢救伤者并报警,同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置。虽经医生抢救,杨某终因颅脑严重损伤伴失血性休克不幸死亡。交警认定:满春生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因涉嫌交通肇事罪,满春生于2014年11月2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2月4日被执行逮捕。12月20日,满春生的妻子积极筹款赔偿了被害人父母105000元。同时双方约定: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被害人因本次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赔偿款(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归被害人父母所有。被害人父母对满春生的行为表示谅解。

    2015年1月6日,满春生被营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月30日,营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满春生犯交通肇事罪,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营山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人满春生对指控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满春生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与同向被害人所骑自行车未保持安全距离,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满春生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满春生犯罪后,积极拨打120求助并报警,同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置,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满春生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满春生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缓刑条件,可宣告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满春生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该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