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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赌场放高利贷 男子敲诈勒索拉客司机领刑
发布时间:2015-04-22 13:21:28


    本网讯(王俊)  吸毒男子廖剑林在野外赌场非法向一不知名男子放高利贷1万元,该男子输钱后不知去向,廖剑林竟然以该男子是拉客司机韦某搭载而来、为该男子担保为由,敲诈勒索韦某5万元。近日,广西宜州市人民法院对这桩敲诈勒索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无业男子廖剑林是一个“瘾君子”,因吸食毒品曾被公安局行政拘留,也曾被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廖剑林在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东江镇一野外赌场从事非法放高利贷活动时,将1万元借给一不知名中年男子作赌资,该男子输钱后不知去向。廖剑林即以该男子是拉客司机韦某搭载而来、韦某在该男子借钱时在一旁口头为该男子作担保为由,多次以伤害韦某及其家人生命安全相威胁,向韦某索要借款。

    2014年1月11日,韦某被迫在宜州市德胜镇德胜西路一商行门口,将1万元交给廖剑林。

    2014年3月12日23时许,廖剑林在宜州市德胜镇一“KTV”门口,再次以同一理由向驾驶五菱牌小型客车正在该处候客的韦某索要4万元,遭到韦某拒绝。后廖剑林欲强行扣留韦某驾驶的五菱牌小型客车,在与韦某抢夺车钥匙过程中,廖剑林握拳殴打韦某面部。后因韦某的妻子赶到并打电话报警,廖剑林才离开现场。

    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4年7月18日,被告人廖剑林被刑事拘留。

在法庭上,被告人廖剑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予以否认,辩解称其只是向韦某要回原来借出的钱,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廖剑林以韦某曾为他人借赌资提供担保为由,采用以暴力相威胁手段两次向韦某敲诈勒索钱款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廖剑林在第二次敲诈韦某索要4万元时,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对于被告人廖剑林提出自己只是找韦某要回借款而不是敲诈勒索的辩解,法院经查,廖剑林在赌场非法从事高利放贷活动,其行为不属于正常、合法的民间借贷,不受法律的保护,且其借款给他人时,向在场的韦某询问借款人是否有偿还能力,韦某当时虽作出肯定的答复,但不能因此视为韦某就借款作出担保,廖剑林以此为由,用威胁人身、生命安全的手段向韦某索要所谓借款,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故廖剑林的上述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廖剑林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廖剑林退赔韦某人民币一万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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