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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的司机以迷路为借口强奸抢劫女乘客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4-14 11:24:46
本网讯(刘万春 罗珊珊) 一男子早年因犯抢劫罪和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刑满释放刚满两年仍恶性不改,在出租摩的时又趁着夜色、路上无人强奸、抢劫女乘客,再一次将自己送进了监狱。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谢之強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4年9月29日22时40分许,被害人易某某在宜春市袁州区潭前红绿灯处,搭乘被告人谢之強驾驶的红色嘉陵牌摩托车前往宜春高铁站接人。当行驶至嘉城东郡小区销售中心门口时,被告人谢之強见销售中心旁的马路上没有路灯和行人,便想强奸被害人,于是故意以迷路为借口将摩托车驾驶至某小区后面的马路旁停下。随后以用手抱住、蒙嘴巴、掐脖子、强行脱下被害人裤子等暴力手段欲对被害人实施强奸,但被害人拼命喊叫并踢打被告人谢之強。被告人谢之強见此,便开始用手指插入被害人阴部以寻求性刺激。之后被告人谢之強离开,并将被害人的手提包拿走,至宜春市政府前的人工湖旁时,将手提包内的270余元现金和一部白色三星9300手机取出,其余物品丢弃在人工湖旁。案发后,该手机被追缴并归还失主。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的三星9300手机价值人民币1960元。 另查明,被告人谢之強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9年11月29日被原江西省宜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加刑和减刑后于2012年7月7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之強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强行抢走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之強辩称其并未以迷路为借口,是被害人自己说走错了路后被告人就按照被害人所指的方向行驶,与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不予采信。被告人谢之強辩称其强奸的行为属犯罪中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之強已经着手实行强奸,由于被害人的反抗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谢之強的该项辩解不予支持。被告人谢之強曾犯抢劫罪和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谢之強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根据被告人谢之強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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