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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低价收购偷来窗帘欲出售被抓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5-04-27 15:59:08
本网讯(刘万春) 真是无巧不成书,一窗帘店的老板娘在一网吧吧台处无意间发现了自己店内前不久被盗的一套窗帘,于是顺着这条线索追查下去,最终将准备销赃的男子一举抓获。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一审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彭怡永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底至8月初的一天21时许,被告人彭怡永在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十运会一娱乐场所门口,在明知叫绰号“基地”的男子(另案处理)出售的窗帘可能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以每套400元的低价收购窗帘29套,后一直藏匿于其母亲家中。经宜春市袁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29套窗帘价值人民币24650元。 另查明,被告人彭怡永因犯销赃罪曾于1998年5月被原宜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2月29日被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怡永明知是赃物而予以低价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怡永辩称其不知道从“基地”处买来的窗帘是犯罪所得,窗帘数量是20套,其不认罪。根据指认笔录及照片、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返还物品清单等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彭怡永购买的窗帘套数是29套;被告人彭怡永在公安机关供述其购买的窗帘市场价要800至900元每套,其购买的价格是400元每套,明显低于市场价,且于晚上9时许在十运会一娱乐场所门口购买窗帘,不符合正常购买的时间和地点,结合证人陈某、简某某等人的证言,其购买窗帘时应当是明知窗帘可能是犯罪所得的。故对被告人彭怡永的上述辩解不予采信。被告人彭怡永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适当增加刑罚量。根据被告人彭怡永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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