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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菜市场非法收购尖吻蝮蛇和眼镜蛇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5-03-02 14:19:43


    本网讯(黄文 余毛毛)  江西省奉新县男子周金在本县菜市场经营一摊位收购了两条眼镜蛇和一条尖吻蝮蛇,均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近日,江西省奉新县一审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周金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4年6月25日早上,被告人周金在奉新县城城北菜市场其经营的摊位上,收购了两条蛇。几天后,被告人周金在其摊位上又分别收购了两条蛇。经鉴定,被收购的四条蛇中,一条为尖吻蝮蛇,该物种已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和《江西省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两条为眼镜蛇,该物种已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附录Ⅱ、《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动物名录》和《江西省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被告人周金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金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尖吻蝮蛇和眼镜蛇,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周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在本院的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委托,奉新县社区矫正监管中心向本院提交了对被告人周金的《审前社会调查报告》,同意对被告人周金实行社区矫正。被告人周金犯罪后能真诚悔过,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宣告缓刑。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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