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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盗窃摩托车后销赃途中被抓领刑11个月
发布时间:2015-03-03 09:45:45
本网讯(付剑)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盗窃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判处被告人刘兴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 2014年3月18日下午,被告人刘兴伙同“西瓜皮”、“老九”及杨某(三人均另案处理)来到江西省宜春市某商务宾馆,由被告人刘兴和杨某望风,“西瓜皮”、“老九”实施盗窃,窃得被害人易某五羊本田牌摩托车一辆,价值7374元。2014年3月19日凌晨,被告人刘兴骑该辆摩托车前往湖南省长沙市销赃的途中,被湖南省浏阳市公安局民警抓获,所盗摩托车被缴获。破案后,摩托车已发还给被害人易某。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兴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刘兴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刘兴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刘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刘兴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刘兴提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经查,原审法院根据刘兴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系在法定刑幅度之内,并无不当。故对该上诉意见,二审法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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