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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本单位财物销赃 盗窃者和收赃者共领刑
发布时间:2015-04-20 15:16:43


    本网讯(张瑜)  盗窃他人物品是犯罪,明知物品为他人盗窃而购买同样是犯罪,近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事案件,判决被告人韩彬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被告人秦正明犯掩饰、隐瞒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韩彬本是黔西县泰山电器厂职工,2014年春节期间,厂方安排韩彬值班看厂,并负责保管仓库钥匙。2014年1月25日至27日,韩彬监守自盗,将该厂仓库中的盘圆20吨、漆包线260公斤(含80公斤废旧漆包线)、废旧单体支柱156根盗走,并将所盗物品出卖给秦正明、林钦、金昌敏。其中秦正明在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的情况下仍然以2.2万元收购部分铜排、漆包线;其余所盗物品,韩彬在伪造了公司出库单后卖给林钦、金昌敏,得款八万元。

    经黔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韩彬所盗物品价值共计14039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韩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4039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秦正明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确认。归案后,被告人韩彬、秦正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综上,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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