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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赃物仍收购 刑释男取钱途中被抓再领刑
发布时间:2015-01-15 16:18:37
本网讯(刘万春 易义东)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许洪君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14年8月8日上午,被告人许洪君在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朝阳路碰见绰号为“猴子”的人(情况不详),在明知其出售的宇峰牌摩托车系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然以700元的低价收购。经查,该车为失主李某某所有,于2014年8月7日晚被盗。经宜春市袁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 ,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920元。 2014年8月10日晚,被告人许洪君在袁州区朝阳路老四小附近碰到“猴子”,见其骑着一辆东力牌蓝色女式摩托车,车上装有一台台式电脑(含主机和显示器),旁边还停着一辆绿驹牌黄色电动车(未装电瓶)。被告人许洪君在知道上述物品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以1700元的价格收购其中的台式电脑和蓝色女式摩托车。被告人许洪君带着“猴子”去取钱过程中被抓获。经查,其收购的台式电脑为失主梁某某所有,东力牌摩托车登记车主为黄某某。经宜春市袁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脑主机价值人民币1280元、电脑显示器价值人民币560元、东力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688元。 另查明,被告人许洪君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18日被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2年4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0月24月被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洪君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价值人民币8448元,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洪君在刑罚执行完华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洪君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许洪君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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