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琐事争执心生怨恨 男子飚车夺一人性命获刑
发布时间:2015-04-23 13:18:19
本网讯(江世金) 最近,广西融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飙车操作不当导致车辆连环追尾造成一人死亡三车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案,飙车者不是为了刺激、好玩,而是因琐事争执产生怨恨后为了泄愤报复飙车追逐对方,法院对这起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张文卓以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另一肇事者朱福军另案处理) 2013年9月4日晚上21时许,青年韦某约朋友赖某、潘某、林某等人在融安县城长安广场旁边的一家咖啡厅喝咖啡。青年朱福军晚饭后借朋友龚某的黑色小轿车与几个亲戚朋友也来到这家咖啡厅喝咖啡。凌晨1时许,赖某等人与邻桌的朱福军为一点琐事发生口角,双方争吵不休,朱福军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小刀欲捅刺赖某,经在场人劝解后才避免了斗殴流血事件的发生。 事后,受到威胁不服气的赖某打电话给朋友张文卓,讲了刚才发生吵架的事情,并叫张文卓马上过来“解决”。约10分钟左右,张文卓开着自己的白色小轿车赶到咖啡厅。这时,朱福军等人已经离开,张文卓等人在咖啡厅门口聊天,议论着刚才发生的事情,商量如何“摆平”这件事。 不久,朱福军开车返回咖啡厅去结账,在咖啡厅门口遇见张文卓等人,仍然在气头上的赖某等人正无处发泄心中的怨气,已经被酒精刺激失去理智的赖某即拿着一把砍刀与朋友朝朱福军的车子跑去,朱福军见状马上开车跑走,张文卓开车搭乘韦某、赖某、潘某等人在后面紧追不舍。 两车追逐经过几条大街后由东向西行驶至长安大桥中间时,朱福军发现前方同向由被害人郭某驾驶的一辆无号牌二轮电动车挡住去路后急忙实施制动减速避让,张文卓驾车紧跟后面追击还没来得及作出反应,白色小轿车就撞向黑色小轿车尾部,黑色小轿车又撞上前方的电动车车尾,黑色小轿车被撞到对向车道并急速调头,电动车和驾驶人郭某当即被撞飞几米远后倒地,与此同时,后面急速行驶的白色小轿车从郭某身上碾压而过,造成郭某死亡及三车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张文卓、朱福军及车上人员均弃车逃逸。经融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依法认定张文卓、朱福军负事故全部责任,郭某无事故责任。 2013年9月5日上午,张文卓主动到融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自首。2013年11月21日,张文卓被融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事故发生后,张文卓、朱福军各赔偿给郭某的家属6.5万元。 2013年11月13日,经融安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张文卓、朱福军与郭某的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张文卓、朱福军共赔偿郭某的家属经济损失45万元。同日,郭某的家属出具谅解书,对张文卓、朱福军的行为予以谅解。 次日,郭某的父母向融安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4年1月3日,融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融安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给郭某的父母经济损失合计22万元;张文卓赔偿给郭某的父母经济损失合计11.5万元,张文卓原已预付的6.5万元依法扣减,还应支付5万元;朱福军赔偿给郭某的父母经济损失合计11.5万元,朱福军原已预付的6.5万元依法扣减,还应支付5万元;张文卓、朱福军互负连带责任。 2014年12月24日,融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文卓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向融安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肇事者朱福军另案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文卓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导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张文卓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张文卓在逃逸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文卓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可视为确有悔罪表现。根据张文卓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张文卓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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