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男子驾电动车撞死一行人逃逸被判交通肇事罪
发布时间:2015-04-15 11:27:21
本网讯(刘媛 刘国华) 一男子驾驶无牌证且安全机件失灵电动车与行人发生碰撞致对方死亡。2015年3月27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被告人程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4年11月25日8时17分许,被告人程伟驾驶悬挂车牌号为南昌C50598牌(系另一电动车车牌)两轮电动车沿香江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丰和北大道与香江路交界处时,与正由南往北横过马路的被害人邓某发生碰撞,造成邓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当天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程伟弃车逃离事故现场。 经南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程伟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邓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肇事电动两轮车依法纳入机动车管理范围,制动装置装配性能不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技术要求。同日下午16时30分许,被告人程伟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2015年3月18日,被告人程伟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刑事和解,被告人程伟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26万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程伟表示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程伟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伟明知肇事车辆系无牌证且安全机件失灵车辆而驾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程伟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自愿达成刑事和解,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从宽处罚。考虑到被告人程伟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次犯罪的危险,结合被告人程伟所在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进行矫正的意见,法院决定对被告人程伟宣告缓刑。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