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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弯道超车肇事致一死一伤积极赔偿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5-04-15 16:04:25
本网讯(唐海奎) 一“90后”司机,在左转弯处违规超车,迎面而来的一辆摩托车刹车不及,两车发生交通事故,摩托车司乘人员一死一伤。2015年4月8日,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肇事司机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罗强生于1990年5月,是四川省渠县的一名驾驶员。2014年11月22日14时43分许,罗强驾驶一辆小型越野车,由渠县至蓬安县徐家镇,当车行驶至营山县增产乡三清村十组路段左转弯超越前方大货车时,与相对方向杨海周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搭乘被害人唐小君)发生擦挂,致摩托车倒地,杨海周、唐小君受伤,唐小君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罗强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置。经鉴定,唐小君系钝性暴力作用致肺破裂合并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杨海周系重伤二级。经营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罗强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4年11月23日,罗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2月5日被逮捕,同年12月31日被营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为求得从轻自理,罗强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2015年4月1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罗强犯交通肇事罪,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营山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真诚悔过,请求从轻处罚。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弯道处超车时,未注意安全义务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罗强在案发后明知他人电话报警,仍在现场等候交警到场处置,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罗强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且与被告人所犯罪行相适应,法院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罗强有认罪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缓刑条件,可宣告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罗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该院遂于日前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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