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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驾车肇事撞死行人赔40余万元被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5-04-17 09:53:05
本网讯(廖长春) 4月10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以被告人廖晓军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2个月。 2014年11月28日18时23分许,被告人廖晓军驾驶小轿车由泰宁县杉城镇金湖西路从水南西街往水南桥方向行驶,行至社保中心门前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肖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肖某重度颅脑损伤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后果。被告人廖晓军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肖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廖晓军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候,配合公安部门对交通事故的调查,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支付全部赔偿款405000元,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晓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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