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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无证驾摩托车酿事故致一死三伤领刑
发布时间:2015-03-25 15:53:21


    本网讯(张瑜)  近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一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长永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4年5月1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陈长永醉酒后驾驶未经注册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张开强、张德云、张绍银从黔西县金碧镇沿黔洪路往五里乡方向行驶,当其行至黔洪线18公里加600米处时,与对向行驶过来的由赵富驾驶的贵FE6880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陈长永、张德云、张开强、张绍银四人不同程度受伤。之后被害人张开强经黔西县中心医院抢救无效于2014年5月23日死亡。经黔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长永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长永与被害人张开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由陈长永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0000元,陈长永的行为也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长永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归案后,陈长永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介于被告已经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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