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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无证驾车撞死“无名氏”后逃逸获刑两年
发布时间:2015-04-22 14:29:15


    本网讯(张瑜)  驾驶车辆需要驾驶证,这是法律所规定的条款,有人却偏要与法律作对,从而触犯刑法而获罪。近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事案件,判决被告人汪光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

    2014年12月25日19时许,汪光文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安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轻型厢式货车从金坡乡往黔西县城关镇方向行驶,途经洪水乡长堰建虹洗煤厂时碰撞一行人(系无名氏),致该行人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汪光文驾车逃离现场。

    2014年12月26日,汪光文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黔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汪光文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汪光文为处理无名氏遗体支付相关费用共计10461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汪光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安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至一人死亡,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确认。介于案发后,汪光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

    据此,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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