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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骑摩托被来车晃眼撞死路边大爷赔偿获刑
发布时间:2015-03-24 15:51:47
本网讯(唐海奎) 四川省营山县某四旬男子,夜色中骑着摩托从县城回家,在与迎面而来的开着大灯的货车会车时,撞上路边尚未收摊的卖柚子的大爷,致其重伤而亡。案发后,该男子多方设法,赔偿了死者亲属14万余元并获得了谅解。3月19日上午,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肇事男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鄢传国是四川省营山县人,家住营山县骆市镇天桥村6组,今年49岁。2015年1月11日18时30分许,鄢传国驾驶摩托车从营山县城回骆市镇,当车行至东升镇锁水村6组牌坊门口时,一辆货车相向驶来,在会车的刹那,鄢传国驾驶的摩托车将公路边摆摊卖柚子的73岁大爷刘某撞伤。见发生了交通事故,鄢传国心中十分慌乱,赶紧拨打“120”“110” 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急救人员及交警处置。由于伤势过重,刘大爷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其系钝性暴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而亡。交警认定,鄢传国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2015年1月14日,鄢传国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对方145200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5年2月5日,鄢传国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2015年3月5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鄢传国犯交通肇事罪,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营山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人鄢传国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但辩称自己未违反交通规则,对方货车与自己会车时开着大灯,晃了自己眼睛,自己在减速的一瞬间,就把人撞了,同时被害人在公路上占道卖柚子,也有一定责任,请求法庭从轻判处。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鄢传国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公路上驾车遇突发情况时,未注意观察、谨慎驾驶,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鄢传国在案发后电话报警,等候交警到场处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鄢传国已经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害人刘某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亦有一定过错,可对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且与被告人所犯罪行相适应,应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鄢传国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该院遂于日前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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