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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少年抢钱为上网被法院发网吧“禁止令”
发布时间:2015-03-31 09:40:19


    本网讯(黄智)  长期迷恋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刘某、肖某为筹集上网费用,竟向他人“敲”钱。近日,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对被告人刘某、肖某二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同时,该院向二被告人发出禁止令,禁止二人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

    2014年7月28日,被告人刘某、肖某到融水县某网吧上网,因无钱续费上网,肖某便提议抢劫,刘某表示同意。于是,肖某进入网吧内,以语言威胁手段强行抢走正在该网吧上网的学生王某身上的现金1.5元,接着又以同样的方式抢走另一学生贾某身上的现金1元。在搜身的过程中,肖某发现被害人王某身上还有一部手机,于是告知刘某。刘某遂上前抢走王某随身携带的黑色步步高牌智能手机一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858元。

    王某被抢劫后,立即告知其父亲,其父亲赶到案发现场并将肖某控制,同时报警等待处理,而刘某则趁机逃走。2014年8月3日,刘某在某网吧上网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肖某均是年仅十四五岁的少年,在实施抢劫时使用暴力程度不深,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的后果,且已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其二人也表示悔改,依法可对他们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鉴于二被告人涉足的犯罪系在网吧交友不良、接触暴力游戏及筹集上网费用等引起,该院从教育矫正的需要出发,认为有必要限制其出入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故该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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