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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拔毛党”多次对学生抢劫作案 八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3-25 11:11:37
本网讯(饶海泉) 一群十六七岁的青少年,本是在校求学的年纪,却不好好读书,混迹“江湖”结伙抢劫跟自己同龄甚至同校的学生,短短的一个月时间内竟作案八起。3月24日,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未成年人系列抢劫案。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4月3日17时许,被告人何某伙同杨某等三人(另案)窜至丘北县锦屏镇金色荷塘步行街,见一商铺外的圆桌旁有四名中学生模样的正在吃东西,便上前以用刀威逼、扇耳光威胁、搜身的方式,抢走四名被害人31元现金后逃离现场。 2014年4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何某伙同被告人张某窜至丘北县国土资源局职工宿舍楼,对放学回家的被害人甘某等三人实施抢劫,被告人何某拿刀指着三名被害人叫他们拿钱出来,抢得现金55元后逃离现场。 2014年4月30日0时许,被告人何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李某窜至丘北县锦屏镇重阳街,对刚到家门口的郭某实施抢劫,何某拿刀抵住郭某胸口,威逼其掏出300元钱,又退回50元给郭某并警告其不要报警,然后三人逃离现场。 2014年5月1日20时许,被告人何某、王某文、王某林、岳某、李某等人窜至丘北县锦屏镇椒莲广场,见被害人文某等三人在一处运动器械旁边玩,便围上去用刀威逼并搜身,抢走三人现金147元后逃离现场。 2014年5月3日17时许,被告人何某伙同被告人张某、胡某、王某文窜至丘北县锦屏镇下寨外贸站,对正在上厕所的被害人王某实施抢劫,抢走现金20元。得手后,几名被告人往县民族中学方向走,途中又追上正要去上学的被害人张某,被告人何某持刀相威胁,从张某身上搜出200多元现金以及手机、校牌等物,拿走200元整钞后,连同前面抢劫王某的20元在内的部分零钱及其余物品还给了张某。 2014年5月3日22时许,被告人何某、胡某、刘某、王某文、王某林、张某窜至丘北县锦屏镇北门垭口拦截下晚自习的学生实施抢劫,被告人何某拿出一把跳刀相威胁,先后抢走被害人张某现金20元,抢走被害人李某现金15.5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何某参与抢劫八桩,金额合计718.50元;被告人张某参与抢劫五桩,金额合计440.50元;被告人王某文参与抢劫四桩,金额合计382.50元;被告人胡某参与抢劫三桩,金额合计235.50元;被告人王某林参与抢劫两桩,金额合计182.50元;被告人李某参与抢劫两桩,金额合计397元;被告人刘某参与抢劫两桩,金额合计35.50元;被告人岳某参与抢劫一桩,金额合计147元。在众多被害人中,除郭某已成年外,其余均为未成年的在校学生。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等八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的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八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何某在多桩抢劫中提议并领头,在抢劫时又持刀威胁被害人,抢劫行为主要由其实施,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其余七名被告人均系从犯。鉴于八被告人作案时均系未成年人,抢劫数额不大,抢劫时未对被害人造成人身伤害,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决定对被告人何某从轻处罚,对其余七名被告人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分别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其余七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六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至4000元不等的刑罚。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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