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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男“两抢一盗”作案11起一审被重判
发布时间:2015-03-24 14:15:11
本网讯(曹友喜 李鹏) 两次的牢狱生活并没有使被告人吕红炜有所改变,反而更加猖獗,不计后果的连续作案。2015年3月18日,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吕红炜有期徒刑十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以抢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七千元,责令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没收作案工具摩托车一辆。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吕红炜抢劫3起,抢夺3起,盗窃5起,违法所得15920元。2013年9月28日晚上,被告人吕红炜驾驶摩托车到蒙城县庄周办事处仁和路上,以驾车冲撞逼停、暴力威胁的方式抢劫被害人郑某某人民币400元。2014年5月11日晚上,被告人到蒙城县南园小学对面“久久红”宾馆的巷子内,将被害人刘某推倒在地,抢劫一部金立牌E7型手机;同年5月16日凌晨,被告人到蒙城县城关镇南园小学西边的巷子内,手持剪刀胁迫被害人张某甲,抢劫一部苹果4型手机和600元现金,经鉴定,两部手机价值人民币2890元。 2014年1月2日中午,被告人驾驶摩托车到蒙城县桂堰小区东四环路与刘海路交叉口处,抢夺被害人桂某某两部手机和人民币500元。经鉴定,两部手机价值人民币345元。同年4月16日凌晨,被告人驾驶摩托车到蒙城县庄周办事处S307线与刘海路交叉口路南,抢夺被害人代某某人民币1800元;同年5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驾驶摩托车到蒙城县城关镇棉麻公司轧花二厂门口,抢夺被害人张某乙一部联想牌A630t手机。 2012年11月,被告人到庄周办事处永兴小区项目部办公室,盗取被害人牛某的一台acer牌台式电脑。2014年5月份被告人盗取被害人李某的一个挎包,内有人民币700元、一张发票、两只U盘及居民身份证,盗取被害人张某现金1000元、居民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盗取被害人乔某某一台“绿佳”牌踏板式电瓶车及电瓶车坐垫下的人民币1500元。经鉴定,该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240元,盗取被害人张某丙一部苹果5型手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吕红炜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抢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盗窃罪。被告人吕红炜系累犯,应予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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