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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次因强奸未遂入狱 “色男”抢劫未遂再入狱
发布时间:2015-03-24 13:31:14


    本网讯(唐雪云 潘玲玲)  现年37岁的男子李绍观曾因三犯强奸罪入狱服刑,熟料其刑满释放不到一个月却因嫖娼后抢劫“四进宫”,较为有趣的是李绍观四次犯罪均属未遂。3月24日,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绍观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小长安镇男子李绍观,在2004年首犯强奸罪(未遂)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随后又两次犯强奸罪(未遂)先后被处三年和四年有期徒刑。2014年9月28日,李绍观刑满释放。

    2014年10月25日9时许,刚刚刑满释放不到一个月的被告人李绍观窜至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县城一无名旅社开房嫖娼,事后因其手头拮据,便临生抢劫之念。趁着受害人蓝某不注意,李绍观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从后面抱住蓝某,并把刀架在蓝某的颈上,威胁蓝某至少要给其1000元钱,否则将要捅伤蓝某。因蓝某没有满足要求,李绍观便割了蓝某的颈部一刀,而后二人发生争抢刀具。夺刀过程中蓝某趁机逃脱李绍观控制,跑出旅社大厅呼救。此时,业主韦某回到旅社,在得知蓝某被抢劫的情况后,立即锁好旅社大门,并责令李绍观交出了其抢劫时使用的折叠刀。蓝某报警后,公安民警到场将李绍观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绍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他人索要钱财,并持刀将他人脖子割伤致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绍观在作案过程中,既未劫取得财物,亦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应认定为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绍观持凶器抢劫,且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绍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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