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周建坤) 一犯罪团伙,专门盗窃工地上挖掘机的电脑板、显示器等,在盗窃当中,要遇到看守人员,这伙穷凶极恶的“大盗”则对看守人员进行威胁、殴打、捆绑。3月30日,广西靖西县人民法院对这个团伙中的一名主犯被告人陆培群作出判决,以犯盗窃罪判处陆培群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总和刑期二十二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陆培群是靖西县渠洋镇人,2005年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初才刑满释放,但他并不引以为戒,而是重操旧业。2011年4月29日凌晨,陆培群和李安亮、林茂章、黄大旺(另案处理)共谋后,由林茂章驾驶车辆,来到靖西县安德镇其乐村其乐屯安德变电站对面靖那高速公路工地,撬开靖那高速公路二标段停放在工地上的一辆卡特320型挖掘机侧门,将挖掘机的1块电脑板和仪表板盗走。后由李安亮销赃,赃款均分。一次得手,收入可观,这几个盗贼由此拉开了专门盗窃挖掘机贵重配件的勾当。他们不仅在靖西县范围内盗窃,而且在德保县、那坡县、右江区等地均留下他们盗窃的踪迹。至2012年2月7日,陆培群共参与作案13起,数额为257120元。在盗窃当中,如遇到看守人员,陆培群等人则对看守人员采用威胁、殴打、捆绑等手段,再对挖掘机的电脑板等进行抢劫。2011年6月14日凌晨3时许,陆培群伙同李安亮、林茂章来到靖西县渠洋镇渠雷村大冷屯附近岜蒙水库加固工程7号副坝工地,对停放在工地上一辆加藤820挖掘机内电脑板实施盗窃时,发现在挖掘机驾驶舱内有人看守,遂持刀具等器械对看守人考进行威胁,将其手脚捆绑控制后,抢走挖掘机内的1块电脑板(鉴定价值13300元)。至2011年9月2日,陆培群和李安亮等人以此方式共进行三次抢劫,数额为484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培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作案13起,数额为25712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陆培群与同伙在盗窃过程中,当遇有看守人员时,即对看守人员施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当场劫取他人财物,作案3起,数额为4845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陆培群犯有数罪,依法数罪并罚,其中盗窃数额巨大,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抢劫数额巨大且是多次抢劫,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共同盗窃与抢劫犯罪中,陆培群与同伙共同谋划,分工配合,积极实施,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多次盗窃,流窜作案,酌情从重处罚;其在共同抢劫犯罪中属持凶器抢劫,酌情从重处罚;其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法院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