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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网瘾少年结伙持刀抢劫同龄人落网领刑
发布时间:2015-03-25 13:34:01


    本网讯(黄丽丽 王艺)  一名17岁的辍学网瘾少年,为筹钱上网,竟结伙持刀抢劫未成年人的财物,最终落入法网。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甘某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2014年1月15日2时30分许,被告人甘某明(男,17岁)伙同林某松、外号叫“日本”的男子(两人均另案处理)驾驶盗窃所得的一辆红色大阳牌二轮摩托车,一路尾随苏某某(1998年2月11日出生)至贵港市港北区和平路永安街11巷6号,由林某松上前捂住正准备进家门的苏某某的嘴并叫苏某某交出财物。当苏某某呼喊“救命”时,甘某明即持刀上前威胁苏某某,林某松和“日本”则对苏某某实施殴打,至苏某某不敢反抗时,林某松便从苏某某手中抢走一台苹果4S手机(价值人民币2000元),然后,三人迅速逃离现场。案发后,被抢的苹果4S手机已被收缴并发还被害人苏某某。

    另查明,被告人甘某明于2014年1月26日2时许,因伙同林某松、黄某经实施盗窃被民警传唤后,主动如实供述了尚未被公安机关掌握的其伙同林某松等人实施抢劫的以上犯罪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庭审过程中,法院了解到甘某明家里有父母及一个大哥和一个小妹,父母均是务农。甘某明因无心学习,读至初中二年级便辍学到广东打工,2013年9月回来后便待业在家,经常到网吧里上网并结识了林某松、“日本”等人,因无钱用便结伙实施盗窃、抢劫,直至案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甘某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甘某明积极实施持刀威胁的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甘某明实施犯罪时年龄尚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甘某明因涉嫌盗窃被传唤后,主动如实供述尚未被侦查机关掌握的抢劫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甘某明持刀抢劫,且犯罪对象是未成年人,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甘某明能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并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扣押的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依法应予以没收。结合庭审查明被告人甘某明的成长经历,剖析甘某明走上犯罪道路的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主要是由于甘某明沉迷上网而无心读书,以致过早脱离学校,文化程度较低,没有形成正确的是非观、价值观,好逸恶劳,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比较淡薄,加之交友不慎,家庭管教不当,受贪图享乐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以致为不劳而获而结伙走上抢劫的犯罪道路。希望甘某明能从中吸取深刻的教训,诚心悔改,争取早日回归社会,成为一名遵纪守法、自食其力、孝顺父母的良好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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