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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内非法买卖警用装备 个体户获刑10个月
发布时间:2015-03-13 10:44:24


    本网讯(黄丽丽 王艺)  一个体户公然在自己经营的店铺里非法经营警用装备,在交易的过程中,当场被公安民警抓获。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认定被告人黄有将犯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4年7月29日9时许,被告人黄有将在其经营的“爱民被服店”内,与韦某正在交涉购买警用制式服装时,被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该店查获短袖警服70件、警用单裤52条、警用肩章37副、警用臂章42副、警用号牌68副、警用胸牌63副、警用装备催泪喷射剂15瓶(大瓶装9瓶、小瓶装7瓶)、警用强光电筒5支、警用钱包1个、警用皮带头2个等警用制式装备。经查,黄有将未获得经营警用制式装备法定许可证或合法授权。

    另查明,被告人黄有将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6月4日被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3年6月28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有将违反国家关于买卖警用装备的管理法律法规,也没有取得合法的授权,为牟利而非法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专用标志、警械等警用装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被告人黄有将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有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扣押在案的黄有将非法经营的警用制式装备,依法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黄有将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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