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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甲老人非法买卖氰化钠获刑
发布时间:2012-12-18 16:56:34


     本网讯(赵国立)   近日,广西北流一花甲男子非法买卖剧毒物质氰化钠400公斤,供他人提炼黄金,被广西巴马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黄开1947年7月出生,系广西北流县人。2010年10月,胡化(另案处理)与他人合伙在巴马县那社乡的“林楼山”开金矿。为了处理金砂,胡化等人经商议后,决定购买氰化钠清洗金砂,随后联系上被告人黄开为其购买氰化钠,并承诺给予一定好处。

    2010年12月至2011年4月间,被告人黄开在未取得任何合法买卖手续的情况下先后三次将400公斤氰化钠销售给胡化获款76 500元。销售的氰化钠被利用于胡嘉豪、黄开授等人合伙在巴马县那社乡 “林楼山”非法开采金矿,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及造成国家矿产资源遭受重大损失,被公安民警依法查处胡化等人非法采矿案时查获,并当场从胡化的粤D09929号车上扣押尚未使用完的氰化钠5包共计250公斤,交由有关部门处理。案后,公安机关已依法收缴被告人黄开部分违法所得款人民币3 000元上交财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开违反国家对危险物质的管理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的许可,非法买卖氰化钠,并被他人利用从事非法采矿等活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被告人在司法机关讯问及开庭审理时主动交待部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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