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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销售假烟 仨搬运工帮运输成共犯受审
发布时间:2014-05-28 16:01:48
本网讯(吕志豪 陈全) 河南省襄城县一男子将假冒伪劣卷烟定点售卖给固始县一个体户,而固始县的三个以从事搬运为生的男子用自己的面包车、机动三轮车、人力架子车多次将假烟接运到买家,赚取运费。不料,该三人跟买卖双方一样被卷入销售伪劣产品案件中,成为共犯。 5月28日,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宣判该案,认定被告人王西杰、张东洲、石力、周民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王西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75000元;其他三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法院并判决相关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假冒卷烟由公安机关销毁。 法院查明,被告人王西杰、张东洲、石力、周民均系下岗职工。其中,王西杰系个体商户,后三人平时以自有运输工具搬运货物赚取运费。 自2012年5月至2012年12月间,河南襄城县男子李瑞(另案处理)先后8次将假冒的“散花”、“雄狮”“哈德门”等香烟低价销售给被告人王西杰。在此过程中,王西杰多次雇佣张东洲、石力、周民帮助接送、搬运假烟至其家里,王再将假烟售卖。王西杰销售假冒伪劣卷烟的金额为145700元、未销售的假冒伪劣卷烟货值金额为46295元;张东洲帮助销售假冒伪劣卷烟的销售金额为131450元;石力帮助销售假冒伪劣卷烟的销售金额为88950元;周民帮助销售假冒伪劣卷烟的销售金额为56750元、未销售的假冒伪劣卷烟货值金额为46295元。 庭审中,被告人张东洲、石力、周民均辩称,虽然知道运输的是假烟,但并不知道这样的行为是违法的。他们平时在接其它搬运生意的过程中也从不过问货物的情况。但这样的辩解理由并未得到法官的认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西杰销售假冒伪劣卷烟,被告人张东洲、石力、周民明知王西杰销售假冒伪劣卷烟而为其运输、帮助其销售,其行为均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且属共同犯罪。张东洲、石力、周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法院遂据案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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